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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儀在生產過程相關規定
日期:2024-12-28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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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溫度數據采集儀校準規范提出在**溫度記錄儀,冷鏈溫度記錄儀和環境溫度記錄儀以及爐溫跟蹤記錄儀復校時效為間隔*長不應超過1年。
而適用于內置傳感器、測量范圍為-50至+150攝氏度以及外置傳感器、測量范圍為-80至+500攝氏度的溫度數據采集儀的校準。
以上規定主要應用于食品藥品生產行業上。
溫度數據采集儀校準規范提出在**溫度記錄儀,冷鏈溫度記錄儀和環境溫度記錄儀以及爐溫跟蹤記錄儀復校時效為間隔*長不應超過1年。
而適用于內置傳感器、測量范圍為-50至+150攝氏度以及外置傳感器、測量范圍為-80至+500攝氏度的溫度數據采集儀的校準。
以上規定主要應用于食品藥品生產行業上。